埃及海運進口商品清關條件
時間:2022-01-05 20:23:15 本站 瀏覽次數:1186 打印本文
埃及海運進口商品清關應滿足以下條件:
1.未經使用的商品、規定目錄的二手商品、主管外貿的部長批準的二手商品;
2.根據主管外貿的部長指令,商品應配有國際編碼;3.進行清關的進口商品應附有寫明生產商名稱、商標(如有)、地址、電話、傳真號碼和電子郵件的發票;
4.除了特殊說明的情況,對于價值超過5000美元的進口商品,應通過在埃及境內運營的銀行以任何正規方式支付;5.商業進口商品清關時需提供進口商注冊卡,進口商品應在該卡注明的商品之列;
6.進口商品清關須配有經主管部門認證的產地證明。未配有產地證明的商品,在商品所有者提供根據海關定價填寫的無條件保單后可予以放行。產地證明須在6個月內提供,否則須根據1975年第118號法第15條款從保單中扣除補償費用,保單在提供產地證明后返還。生產型或服務型項目進口生產、運營及服務用必需品,無需進行進口商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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